浙江省纺织工程学会章程 时间:2022-04-13 作者: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浙江省纺织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英文名称:Zhejiang Textile Engineering Society
英文缩写:ZTES
第二条 性质
本团体是由浙江省范围内纺织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其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浙江省纺织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坚持民主办会、弘扬科学精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助精神,充分发挥学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广大纺织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纺织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纺织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质,促进纺织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建设纺织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委员会。本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5133000050186806X6,挂靠单位是浙江理工大学。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为杭州市文一路118号,办公地点为杭州市钱塘新区2号大街928号浙江理工大学下沙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纺织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纺织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及述求,维护纺织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纺织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组织纺织领域学术专题研讨和考察,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纺织科学知识,推广纺织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发挥专家优势,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委托,为制定决策建言建议,建设高水平纺织科技创新智库,促进纺织行业的自主创新。
(五)搭建交流服务平台,组织纺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创新,加快纺织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六)组织评选和推荐优秀学术论文,表彰和宣传优秀纺织科技工作者,推荐纺织科技人才。
(七)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担科技评估、技术标准制定、科技奖励推荐、认证等工作。
(八)开展纺织科技图书、报刊、文集、资料等的编辑、出版、发行,提供纺科技知识服务。
(九)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和科学考察活动,发展与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在线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秘书处根据本团体章程审核入会条件,并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
从事纺织科学技术工作,在纤维材料、织造、服装设计加工、印染整理、检测检验、机械、经济管理等学术或技术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学风正派、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高校在校学生等。
(二)团体会员
与本团体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重视科技进步的科研、教学和生产,拥护本团体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本团体现任理事单位为团体会员,不再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优惠获得本团体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和协助开展本团体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凡无特殊理由,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本团体通知提示后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本团体理事会候选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凡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者,自动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管理者。并要能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的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二届,隔届仍可当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团体活动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任期均为当届;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1、3、4、5、6、7、8、9、10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会议每季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原则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可授予上一任理事长为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或工作部门。专业委员会人选应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并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担任,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人。
第二十七条 为密切与会员联系,便于活动的开展,按会员分布情况,组成会员小组。凡有3名以上(含3名)会员的单位,都可组成会员小组,设组长1人。其人选由会员小组推选,报学会备案。团体会员单位应选派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秘书处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有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审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 建
第四十九条 社会组织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领域。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名称为“中共浙江省纺织工程学会党的工作小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党组织负责人由理事长(中共正式党员)担任,组成人员为学会理事会成员(中共正式党员);理事长为非中共党员,则由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兼任组长。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学会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组成员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出,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理事会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学会的重要事项决策、大额经费支出、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